相关问答
根据《建筑法》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赔偿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我认为可以找建筑商索赔,因为这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以及在修缮房屋施工过程中造成了损害事实; 2、至于索赔金额无法具体确定,大致包括:财产损失(已构成的损害以及重新装修和修理家具等必要的花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这种情况在生活中非常常见,当然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依,你既可以根据按合同之债也可以按侵权之债来请求对方赔偿。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损失的回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第三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赔偿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问题的大小确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3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277人已浏览
8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