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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在诉讼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
关于拘传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的回答是: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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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适用条件为:行为人是不需要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用于传唤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指定机关接受讯问。刑事诉讼中适用拘传的条件就是若是对方经过法院的两次传票,却没有正当的理由,是可以执行拘传的,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搜索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二、拘传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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