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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案件原因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纠纷的原因可以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
1.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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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因债权转让提起的诉讼,管辖地为被告者所在地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消除原法律关系,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新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原告对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除受让人同意外,不得撤销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受权利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或转让占有的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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