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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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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1.业主的职责和权利 (1)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 (2)负责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支持并协助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组织落实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后续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4)负责或组织制定有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规划、计划、招投标合同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2.工程环境监理的职责、权利 (1)遵守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2)受业主委托,监督、检查工程及影响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向业主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情况。 (3)填写监理巡视记录,记录巡视情况、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解决情况,必要时要以问题通知单的形式将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书面通知承包商,要求限期处理。对超出合同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业主决定。 (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各类环境报告。 (5)向业主提交月报告、半年进度评估报告,整理归档有关资料。 (6)参加由实施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和由业主或有关主管部门主持的竣工验收活动。 3.承包商的职责和权利 (1)遵守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环保条款。 (2)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建设期环境监理。 (3)建立辖区内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明确_名合格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4)根据工程总体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工程开工时编制《环境管理计划》,并提交环境监理审查。 (5)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主动为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主动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汇报本辖区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以及解决的情况。 (7)每月编制一份环境月报送达环境监理工程师。月报应对本标内的环境监测、"环境问题通知"的响应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8)对预期或已经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施工活动,承包商有权提出该施工活动变更的申请,报环境监理单位审查,由业主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等;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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