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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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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结果不同于残疾等级鉴定结果。工伤鉴定标准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员工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工伤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机构是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方法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都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力。职工或其亲属可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如果用人 单位认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可直接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认为工伤经治疗虽然病情稳定了,但其劳动能力受到了损害,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其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都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力。职工或其亲属可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认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可直接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认为工伤经治疗虽然病情稳定了,但其劳动能力受到了损害,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其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鉴定结果未达到伤残等级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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