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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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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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