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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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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二)专利代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资格要求;(三)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四)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五)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其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执业规范。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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