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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不是遗产,依法是不能继承的。承包土地,是以户为单位。如果女儿嫁到了本村,已经有土地,父母去世后,所承包户没有户成员,该土地依法由村...
根据最新规定,出嫁的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 2、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具有城镇户籍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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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案是承包户内的一人死亡,该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要求继承死亡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案情介绍:被告系原告的兄弟媳妇,被告的丈夫已于2001年去世。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的母亲(已故)与被告一家共同生活,被告所在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共承包土地6亩,其中含原告母亲的土地份额1.5亩。此后,被告一直耕种此1.5亩土地。2005年3月,原告的母亲去世。2005年5月,原告以其母亲留有遗嘱同意将该1.5亩土地归其使用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提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可以继承该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土地1.5亩,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这是一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本案是承包户内的一人死亡,该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要求继承死亡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该案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家庭承包制的承包户内部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死亡时,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人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有的人认为,由于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农户家庭内部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死亡时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承包户的成员均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本案诉争土地1.5亩是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在于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受到集体成员权的影响。就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而言,它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前提的。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不发生继承的问题,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而当承包经营的农户的所有成员都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终止。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承包土地,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 如果允许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就会出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以享有物权性质保护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情况发生,这就违背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设计的初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权利,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继承人是不能享有该项权利的;即使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为该继承人已经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到了其应该享有的份额,如再允许其继承,就破坏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原则。2、关于原告提出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其可以予以继承的问题。该条规定为:“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规范继承。法律所允许的继承范围是指: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指承包经营权本身。故原告该项理由,不能成立,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亩土地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进而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立法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限制,但当继承发生后,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判断应属于实体法的任务,其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对此类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不应受实体判断的影响。
土地经营权是不可以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而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至于土地续包问题:如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子女,是不能续包的);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女儿出嫁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受特别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农村,有女无儿户父辈死亡,女儿出嫁被视为“绝户”。这种对妇女人格权利及地位的歧视,主要根源在于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没有丝毫的性别歧视,还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特殊保护,充分显示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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