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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情形包括: 1、违反规定: (1)章程对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转让股权。 2、违反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于《公司法》第72条之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无效的情形包括: 1、违反规定: (1)章程对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转让股权。 2、违反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于《公司法》第72条之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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