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挂名股东在公司破产时,不能补齐认缴出资的法律后果: 1、未实际出资,公司资不抵债时,挂名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公司破产清算需要补缴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东不是必须转让出资,出资转让需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形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破产清算需要补缴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限制。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债权人才可以向股东追债。 通常只要股东存在以下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债: 1、股东瑕疵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4、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3人已浏览
338人已浏览
503人已浏览
4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