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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判刑人员是已退休的职工,那么在判刑期间,其养老金将会暂停发放,并且其养老金不参与每年的上调,等到出狱后,才能恢复其养老金发放,之后参与每年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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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被判徒刑后,根据《复函》规定,则服刑期间不能领取养老金,刑满释放后养老金仍可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而被判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根据劳社厅函(2003)315号文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判刑后还有退休金。 一、对于2001年3月8日后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对于2001年3月8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退休人员,其在2001年3月8日后仍在服刑的,应自2001年3月起,按照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2001年3月8日前服刑期满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社局发1998328号)第三条第(二十三)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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