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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驾驶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其他各类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和媒体,应当加强律、法规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引导公众积极维护交通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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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定并及时公告。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乘客时应当停靠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在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营运车辆不得在停车场、站以外的城市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等客。
车辆、行人在辅道内或进出辅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辅道未设置信号灯的,应当按照主道的信号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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