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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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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其担保合同是否能解除是需要分情况的。因为担保合同是属于从合同,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在借款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不能解除的,它只能随着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或者随着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如果借款合同还没有履行,借款人出现了死亡情况,那么就出现了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借款合同依法解除,这时候担保合同就可以解除了;但借款合同已经履行了,这时候出现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不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借款合同不能解除,其担保合同就不能解除了。
1.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 2.但在继承人有为限定继承时,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院在继承人为限定继承之呈报财产清册时,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叁个月以上)内报明其债权。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该期限内报明之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之债权,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
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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