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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检验不减轻也不转移境外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责任。...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变更单位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其在所在国家(地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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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和安全检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属的检验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本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注册登记的;(二)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的;(四)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五)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的;(六)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委托民用核安全设备成套供应商、民用核设施核岛建造总承包商或者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采购设备的,由被委托的采购单位承担本规定中规定的营运单位的相关责任。但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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