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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管辖刑事上诉状要看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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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月日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权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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