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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
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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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临时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临时监外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行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人民法院决定暂行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临时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临时监外执行的,在监狱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临时监狱执行期间逃跑的,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临时监狱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拘留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终止的情形有三种,具体包括: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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