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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离婚办理的具体程序是:夫妻一方作为原告先到去立案,但案件分到主审法官手上,再约上另一方作为被告出席法庭。一般情况下,法官会询问夫妻离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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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向你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你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你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你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即可。
【法律意见】如果你们是协议离婚的话,需要在双方户口地办理,外地不受理。如果是起诉离婚,且对方在现居住地已经居住了一年可以向对方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您们是双方都自愿离婚还是只有一方想离婚?是双方都是外地户口还是只有一方是外地户口?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不一样,给您以下内容参考: 一、双方都是外地户口的又都自愿离婚的,不能在深圳的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如果其中一方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相关的居住证明,可以按诉讼离婚的方式到法院办理速裁离婚,办理离婚所需要的时间、法律效力和在民政部门办理的完全一样,具体的办理程序咨询律师。 二、双方都是外地户口的,只有其中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愿意,这种情况就要提供被告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向法院起诉离婚,届时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离婚、调解离婚、驳回起诉等,如果驳回起诉的,需要第二次诉讼。 三、如果其中一方是深户的,双方都自愿离婚的,即可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又可以按第一条的程序到法院调解离婚。 四、如果其中一方是深户的,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的,被告是深户的就在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是非深户的要提供其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向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其它情况和第二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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