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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1、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具有行为能力;2、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在其法...
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一主体要件,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具有行为能力;2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在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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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可概括为如下三种: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③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等,但核心部分是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要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参加国家管理权、了解权、保护隐私权、请求权、建议权、举报权、控告权、批评权、申诉权等:主要义务则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等。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四)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五)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无偿、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支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特定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支付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4)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国家科技奖励。(5)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和裁决的行为。(6)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制裁。(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识别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取得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9)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事物进行限制权利和义务的临时强制行为。(10)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和决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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