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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新成立的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根据单位自身的情况在5%到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已建并按月缴存的单位需要调整缴存比例的可在每年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自行选择调整,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2015年深圳住房公积金缴费最低标准是1808元。(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3.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住房公积金(2015年7月后)最低缴纳157元(个人),单位同样缴纳15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2015年7月,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统一为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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