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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
如果离婚前的债务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需要对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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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前的债务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需要对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前即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离婚后,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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