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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我国关于侮辱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2-01-07
法官做法错误,他很可能错误理解了下面的规定,下面规定仅仅是对于八类“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侮辱罪属于五种“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立法本意就是“公权力(公安、检察院)不参合”,双方完全平等。 《刑诉法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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