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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人资质的查核,双方的权利义务; 2、居间合同履行完标准(促成合同成立,还是牵线让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意向,或仅介绍买卖双方认识,或有其它协助义务); 3、居间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4、居间过程中出现的双方违约责任; 5、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居间不能,责任处理论; 6、居间费用的标准计算等。
1、居间人资质的查核,双方的权利义务; 2、居间合同履行完标准(促成合同成立,还是牵线让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意向,或仅介绍买卖双方认识,或有其它协助义务); 3、居间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4、居间过程中出现的双方违约责任; 5、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居间不能,责任处理论; 6、居间费用的标准计算等。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注意事项: 一: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 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密约定 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 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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