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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拆迁社保名额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2024-11-15
非常抱歉,您的请求是无法满足的。土地征用社会保险配额的分配,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这些规定不容许擅自更改或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土地征用是地方政府在遵循国家法律程序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强制性征收,以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或为国家利益服务,确保公众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在此过程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根据相关法规,还需对受影响方进行合理的赔偿和补偿。因此,土地征用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征收程序实施,绝不允许出现任何转让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时,需依照法定程序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拟征收土地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倾听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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