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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合伙人没有特殊的要求,但有限合伙人行使的权利是受限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对有限合伙人没有特殊的要求,但有限合伙人行使的权利是受限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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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本条和本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法定退伙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再具有法律人格,当然也就同时丧失了合伙人资格,退出合伙企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现上述情形,即意味着该合伙人被注销而丧失法律人格,相当于自然人合伙人死亡,自然也应当丧失合伙人资格。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是以合伙人具有相关资格为基础的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人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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