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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非婚生子女遭阻挠,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
探视非婚生子女遭阻挠,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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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非婚生子女遭阻挠,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其他任何人是指除了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当然包括婚姻当事人的子女。只要婚姻当事人双方决定离婚,子女是无权阻挠的,但是作为父母而言,他们在离婚的时候显然或多或少会考虑子女的感受,一旦双方决定离婚,在离婚问题上就应该与子女多沟通,尽量得到他们的谅解与支持。
探望权一般从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便自动产生,任何个人或单位非经过合法的程序,不得干扰、阻挠探望权的正当行使。对于无合法终止理由而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甚至藏匿、转移子女的,在劝说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这里的强制执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义务的人和单位采取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母阻挠继子女与生父母见面的,生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父母,要求对子女的继父母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协助或者配合生父母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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