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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权不予登记和撤销情形

2021-09-29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不予登记情形: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二、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上述不予登记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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