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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如何规定伤残津贴,是指一至四级伤残或无法被安排工作岗位的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依一定工资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贴,是依法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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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如何规定伤残津贴,是指一至四级伤残或无法被安排工作岗位的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依一定工资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贴,是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之一。伤残津贴是存在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补充形式。纵观我国工伤保险相关立法,根据此基本意义,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称之为“残废补助费”;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称之为“伤残抚恤金”。一、伤残津贴支付主体 1、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五、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伤残津贴支付条件 1、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 3、一至四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三、伤残津贴计算标准(一)按月长期享受 1、1-6级伤残依次分别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二)一次性享受一般限于外省农民工,看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制定的地方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如东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南通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通人社工〔2015〕11号)规定调整。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通人社工〔2015〕1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5年7月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以及领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1.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070元、二级伤残低于1955元、三级伤残低于1840元、四级伤残低于1725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2.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工伤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的待遇调整,按照2015年6月的个人实际补差标准,补差额少于500元(含500元)的,每百元(含不足百元)增加7元/月;500元至10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增加:1.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50元。2.适当提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为下列三部分人员适当提高:一是未满18周岁(以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二是对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是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同时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待遇可重复享受。(三)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不再做另行规定。三、调整执行时间本次调整方案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四、相关数据口径1.2014年南通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1383元。2.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3.自2015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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