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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证据 (1)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2、间接证据 (1)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2)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3)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4)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5)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关于收集婚外情出轨的证据,建议优先收集这类证据:(1)男女拥抱接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视频,注意一点要合法取得,非法取得证据不算。(2)一方写下的承认出轨事实的保证书、认错书、悔过书。(3)聊天记录,开房记录,亲密照片、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对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类的出轨证据,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大幅度提高法院采用的可能性。 (2)对于保证书和忏悔书类的外遇证据,这种书面证据一般当事人难以否认,但这种证据的内容必须详细、时间、地点、人物、做了什么。 (3)图像类外遇的证据包括照片和录像,但证据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因此在操作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取得途径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否则,法院就不会采用。 (4)录音类外遇的证据,包括实时对话录音和电话录音,双方就外遇问题进行谈判时,外遇方承认外遇行为,即使对方不知道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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