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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
行政复议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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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申请附带性审查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只发生在自由裁量的行为之中,不发生在羁束行为之中。行政机关的羁束行为客观上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没有选择的可能性。在我国,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法规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行政目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有选择的进行自由裁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运用自由裁量极必须合理。不合理、不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一般来说,有权利赋予不当与义务科以不当两类之分。权利赋予不当又包括权利赋予对象不当和权利赋予量不当,如:行政机关的审批权,当行政机关可以将出口配额批给甲,也可以批给乙时,必须作出合理的决定,假如甲的条件明显不如乙的条件,而行政机关却将该出口配额批给了甲,就属权利赋予对象不当。权利赋予量不当是从数量上反映出的自由裁量不当,如行政机关对甲、乙、丙发放的救济金在100—1000元之内均为合法,但丙的经济条件明显好于甲、乙,而行政机关却给丙发放最高的救济金1000元,显然属于赋予量不当。义务科以不当,同样有义务科以对象不当和义务科以量不当之分。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根据以上规定,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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