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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彩礼也就是赠与给女方,至于男方是否能用彩礼,要结合彩礼给谁保管、明确赠与给谁等情况来看。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
原则上彩礼是为了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到生效阶段过渡的保证,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彩礼也就是赠与给女方或女方父母,至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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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1、男方有权要回全部彩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般是不能要回来的。毕竟已经结过婚一起生活了。但一般符合以下情形的,法院大概率支持退还请求,但并不是绝对的,还要结合具体的细节考量:未办理结婚登记,未领取结婚证;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生活的;给予彩礼导致给与人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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