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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报废汽车、摩托车严禁私自转让,只能由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拆解。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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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物回收经营单位和废物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从事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大类别分别核算废旧物资,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一记录废旧物资的采购、销售和储存情况,并附上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法律上规定办废品回收站,先办营业执照,必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一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开办的相关条件。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后,才可以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对开办在小区内、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大型工厂500米以内的废品收购站不予审批;而开办人员的条件均限制在本地居民范围内,原则上是不允许外来人员开办的.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根据当地管理原则,必须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许可机构注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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