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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元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此次养老金标准上调,该区有14007人受益。 具体调整办法为: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 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2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7元;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
一、201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2011年山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除每人每月增加6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增加70元;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增加50元;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增加5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再增加30元。另外,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对于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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