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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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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从业人员因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待遇享受人的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从业人员因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待遇享受人的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支付范围)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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