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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方不返还彩礼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向女方所地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相关法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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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将被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彩礼: 1、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我的观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最后离婚案件中,彩礼返还只是非常普遍重要的一个争议点,还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外债务的处理、以及抚养权等争议。本律师团队常年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纠纷处理,由于离婚案件涉及隐私性较多,建议你电话免费咨询我们。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25岁)与被告杨某(女,19岁)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在杨某家人的催促下,原告于2005年9月20日按农村习俗送给被告“彩礼”现金人民币188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黄金首饰3件。2005年10月1日,在被告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不够了解,未建立感情基础,在同居期间,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甚至打架,双方因而从2006年3月起开始分居。经人多次调解,双方仍然不能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举行婚礼前送的彩礼退给原告,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认为,被告与自己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自己送给被告的彩礼应该退回。原告于2006年6月起诉至县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18800元,归还原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金首饰3件。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20日原告按农村习俗送给被告订亲彩礼现金人民币18800元及黄金首饰3件。因原告年龄大急欲结婚,原告于2005年9月20日送给被告“彩礼”人民币18800元。被告用原告送来的钱,购置了嫁妆、衣物等。2005年10月1日,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被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双方不重视,才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所送的现金已在购置衣物、嫁妆、操办婚礼。因双方的同居关系至今仍未解除,原告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属未婚青年男女间的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送的彩礼18800元及黄金首饰3件。被告送的彩礼归被告所有。 案件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按风俗送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提醒: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未婚同居处理,不受法律保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应当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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