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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大的可能被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以查实的犯罪所得金额来作为依据的。出于脱罪的本能,行为人和侦查机关之间就犯罪金额的查明和隐瞒的博弈必然在所难免。 那么,隐瞒贪污受贿金额的行为,会不会导致加重处罚呢?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罚”。贪污受贿罪的危害行为是“以职权做交易而收取财物”的特定行为,行为人本人之后的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没有侵犯新新的法益,属于典型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其次,从刑事诉讼法方面看,根据“不能要求任何人自证其罪”以及“疑罪从无(轻)”原理,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行为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侦查机关。尽管要求行为人“坦白从宽”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抗拒从严”从来就不符合法治精神,更不能因为犯罪人不主动交代的行为而加重刑罚。 最后,逃避追究是犯罪人的本能,普遍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因此,隐瞒贪污贿赂所得的行为,不应当导致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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