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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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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客观上,两罪最大的区别。也就是说,成立职务侵占罪,必须利用职务便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发生了某一危害结果,想使某人负刑事责任,就必须先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是有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必然负刑事责任;因果关系只是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根据通说,以原因行为的单复或在因果发展过程中介入新的原因,表现为简单的因果关系、复杂的因果关系和中断的因果关系三种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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