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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学生自杀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有证据证明学校在学生自杀中存在严重过错的,按照过错原则比例承担没有过错的,从人道主义上承担一定慰问例...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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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这个主要的责任是在孩子的监护人,学校在放学以后对学生就不再有监管的义务了,所以校方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其次就是剩下的学生因为是死亡学生发起的该项活动,所有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他自己,其他几个学生的家长可以做适当的赔偿,原告没有权利要求在开庭是对方的监护人必须出庭,不出庭就视为默认,这个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被告是可以请律师代为出庭的,所以就是起诉这个也不一定会被法院支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对你表妹的事件写的不是很详细,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自行判断一下学校是否尽到了职责。如果没有。学校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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