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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主犯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2024-11-24
刑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主犯,相应地,刑法也对这三种主犯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如果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要对参加斗殴行为导致的结果(如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在诈骗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不对诈骗集团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只对自己参与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在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中,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在故意加过失的情形中,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同时,对于实行过限的情形,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最后,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n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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