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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九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掩饰隐瞒罪量刑标准: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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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不满6000元的赃物,基准刑为罚款。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五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金额在六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窝藏、转移、收购和销售赃物的数额为1、5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金额不足1万元.五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金额为1、五万元的,基准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四十四条【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级为拘役刑:(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者五次以上,累计金额1万元;(二)未全部退赃的;(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一)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1)犯罪数额不足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3)犯罪数额超过20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5万元),每增加一个月的刑期。(4)作案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可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但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法定刑期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刑期不得超过两年。3、如有下列情形,可增加基准刑30%下列:(1)隐瞒、隐瞒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2)以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为主营业务或营利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 2、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上游犯罪主要是盗窃犯罪。对盗窃罪的罚金,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数额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本罪的罚金数额上限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案件,应参照盗窃罪的标准来确定较少的罚金数额,即一般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两倍以下确定较少的罚金数额。 总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罚金数额,应比照且少于原生犯罪的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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