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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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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海关行政处罚的部门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1]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你做出处罚的主体是分局,你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即对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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