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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被剥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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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就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时,应当根据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向罪犯所在单位或住地群众宣告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期限和必须遵守的规定,并在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成3至5人的群众监督改造小组。管制期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本人及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否认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适用于主刑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由主刑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人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质决定了对他们除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外,不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但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这几种犯罪,只要是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又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犯罪,但属于积极参加者而且罪行较轻等等。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2.《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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