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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主张自己的法定权益,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征收的部门投诉。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经单位申请,可补缴当年度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须同时补缴),跨年度补缴须到“北京市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申请补缴。 1、存档卡(ic卡)。 2、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四)3份,单位盖章;、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3份,单位盖章; 4、填写《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5、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与参统人员补缴失业保险费明细表》2份,单位盖章; 6、填写《北京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2份,单位盖章; 7、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单位补缴表》2份,单位盖章。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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