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伤职工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止;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六级工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六级工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合适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退休,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六级工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合适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退休,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作申报后,工作医疗期间,使用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以向使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部门患职业病或者因劳动者受伤而被确认失去劳动力的情况(3)患病或者非劳动者受伤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医疗期间(4)女性员工怀孕期间、产期间、哺乳期间的情况(5)在本部门连续工作15年,退休的情况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年龄的情况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28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892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