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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后,原权利人丧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未经许可不能够在自己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过,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精神奖励等权利并不同时转让。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都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当事人应将合同副本提交给中国专利局,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我国《国防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 一、转让对象 国防权和国防经批准仅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二、转让程序 (一)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二)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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