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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因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的人就是临时监护人。
对于儿童临时监护人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培训会活动方案;一、活动目的:;1.通过展示学生在校学习、习惯培养、文体活动等方;2.宣传学校教育理念,展示学校良好形象,宣传德育;3.通过交流沟通,使临时监护人学习家教经验,引领;4.征集临时监护人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并对学科;二、活动时间、地点、范围:;1.活动时间:年12月16日下午14:3;3、临时监护人会范围:1-6年级
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专责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 2、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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