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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其 一、公司的董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其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
一、《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董事、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如果公司的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不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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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董事、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所以只要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董事长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那么董事长就可以当财务负责人。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对公司债务是否具有责任要视情况而定: 其一,如果与老股东没有明确意见,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对此的规定执行; 其二,如果在入股前及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应享有入股前公司债权,并承担入股前债务。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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