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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机构应当会同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等机关或者部门,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联合开展廉政预警工作,并将各单位开展预...
领导干部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要求或者指定录用、调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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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并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预防腐败机构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制定预防腐败工作综合规划、重大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二)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组织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及监督等工作;(三)研究分析腐败行为发生的根源、特点、规律及趋势,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四)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应当在招商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投标、征地、房屋征收、政府采购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预防。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专项预防活动,并采纳合理的预防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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