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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办...
1、工伤认定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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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自行退出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回避的对象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回避申请被驳回后,还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
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申请回避,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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