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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
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保证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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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允许误差范围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新评估的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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