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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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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根据《》第28条规定,应当考虑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完全被强制而犯罪的人不是胁从犯,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到威胁参加犯罪的,应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勒索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与犯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较小的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较轻。处罚从犯时,必须以其犯罪情节为基础。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恐吓程度,另一个是共同犯罪的作用。《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恐吓从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说明恐吓从犯的刑事责任比从犯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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